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组织参加2023年“国家宪法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8

商院宣函〔2023〕48号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各相关单位:

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教育部将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届时,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通过普法网进行视频直播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省教育厅将设立陕西省分会场,与主会场同步连接参与活动。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陕西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我校组织收看、同步参与2023年“国家宪法日”活动通知如下:

一、时间:

12月4日(星期一)上午9:00

二、地点:

1.北新街校区1号楼二楼报告厅

2.丹江校区1号楼106报告厅

三、参加人员:

(一)北新街校区会场

1.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相关负责人;

2.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代表5人;

3.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数计学院、建工学院、经管学院、艺术学院、健康学院师生代表各20人(至少1名辅导员)。

(二)丹江校区会场

1.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相关负责人;

2.电信学院、化材学院、生物学院各学院师生代表各30人(至少1名辅导员)。

四、活动安排:

1.9:00—9:05 升旗仪式。

2.9:05—9:1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在主会场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全体人员跟读,全校师生可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 第八届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优秀学生展演。

5.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晨读活动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做到学习教育全覆盖、见实效。

五、活动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各二级学院于11月30日(星期四)18:00前将本单位现场参会师生名单报送至宣传部史洁OA信箱,并指定专人做好本学院参会师生的组织工作。

2.请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在指定位置就坐。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维护良好的会风会纪。

3.请参会人员在升旗仪式、宪法晨读环节全体起立、唱国歌、跟读宪法内容。

4.请生物学院负责做好丹江校区1号楼106报告厅会务工作。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做好音响和视频设备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宣传部 学工部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